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7: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8:45
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有证据是可以起诉的,合法合理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对方补写一份借条,如果对方拒绝,还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信息向对方确认该笔欠款存在,然后去*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起诉的时候,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扔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条、收据等是最直接的债权凭证,有这些证据才能表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这些,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转账、 QQ、 短信聊天都可以作为证据,到公证处来申请公证,可以作为证据。
扩展资料:
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
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
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
石市桥西区*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
。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
*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
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
综合具体情况,*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起诉朋友借钱不还 因没有书面借款凭证败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朋友借钱没打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事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8:46
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帐记录起诉,还是单薄了点。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8:46
可以起诉,这种问题属于民间纠纷,转账记录属于证据类型。
1、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
2、至*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3、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
4、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5、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准许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8:47
我国*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只是因为其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