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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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12
住房安置第二十七条 *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持有“两证”的被拆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房屋被拆迁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按*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在籍常住人口(含城镇居民)持合法证件(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第三十一条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每户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第三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以户为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按规定面积标准确定相对应的房屋户型。因户型设计*,每套住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因特殊原因增间或增套的,需本人申请并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增加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后离婚分户的,按规定面积标准确定相对应的最小房屋户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购买的房屋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补偿。(二)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第三十三条 *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已婚但尚未生育,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增购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第三十四条 安置方通告进行住房安置时,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增购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15平方米/人。第三十五条 *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再婚需满三年)、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为城镇居民户口,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在征地范围内,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并按下列情形分类办理:(一)配偶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3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二)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三)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20平方米住房,因户型设计*,超过规定的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10平方米/人。第三十六条 *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具有“两证”的城镇居民,持证人、持证人的配偶和子女在他处确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按下列情形分类办理:(一)持证人及配偶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3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二)持证人的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20平方米住房,与持证人合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第三十七条 *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后,因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再婚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人员不安置住房。第三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同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时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房屋拆迁后只安置一次。因分期征地同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先农转非的与后农转非的合并安置。第三十九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选择购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定向住房并签订定向购买房屋合同;不购买定向住房的,在一次性结清安置款项的基础上,按每人15000元予以奖励。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住房且不购买定向住房的,按每人5000元予以奖励。第四十条 过渡费发放对象:(一)住房安置对象;(二)住房安置对象的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配偶及子女;(三)持有“两证”的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城镇居民。现役义务兵、十年以下士官、**人员和在农村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不发放过渡费。第四十一条 住房安置对象在过渡期间正常出生的新生儿,上户后按出生之月计发;现役义务兵、十年以下士官从退伍之月起计发;**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第四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水电安装等工程费用;安置房的综合造价为建安造价加上土地成本、环境工程、配套工程等费用;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予以公布。货币安置价格由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按地区类别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人员购买安置房后,由住房安置单位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安置房的天然气安装费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并在购房时缴纳。第四十五条 农转非安置房应按建安造价3%的比例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并按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四十六条 房屋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13
这是西安*网站昨天刚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