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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本市蓝印户口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安排入学。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2009]20号文件执行。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按照《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闵教字[20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