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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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整理)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方式中一种重要形式,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选定中标供应商。此方法适用于多种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处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
适用条件包括:招标后无合格供应商投标或未提供详细规格、技术复杂或特殊性、紧急需求无法满足、艺术品采购或价格总额难以预估的情况。
流程分十个阶段: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审批、代理机构选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文件编制、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过程、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公示、发出成交通知书。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专家占比至少三分之二。
谈判准备阶段包括谈判报价时间后的谈判小组准备,如阅读谈判文件、检查文件密封性、审核文件符合性、分析报价文件等。评标标准围绕谈判要点展开,包括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谈判过程强调公平、透明,不允许泄露相关信息。
最终报价阶段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公开唱标。确定成交供应商遵循符合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制定程序需明确谈判流程、内容、合同条款及评标标准。谈判文件应包含谈判邀请函、供应商需知、报价要求、资格证明、技术规格、合同条款、交货时间、评标方法、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
竞争性谈判核心在于竞争与谈判,确保采购过程合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需严格把握程序,避免“只判不谈”的情况,以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周期短、成本低,但需确保操作准确,防止质疑与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