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章 决策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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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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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20
在徐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核心议题的决策,必须履行严格的报告制度。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一旦有这类决策产生,应当立即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决策的合法性。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享有监督权。他们有权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意见或建议,决策执行单位有义务记录这些反馈,并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以增强公众参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
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以彰显决策责任的严肃性和法治原则。
如果决策执行单位未能尽责,如拒绝或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无法全面、及时、正确实施,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确保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