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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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1:58
本条例第三章主要围绕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规定。各级政府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城镇与乡村建设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规划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时,需兼顾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保障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建设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旧城区整治优化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增加绿地与公共空间,保护历史遗迹,改善环境。城市新区建设需合理安排用地,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塑造特色空间,建设宜居环境。
地下空间开发需遵循统筹原则,满足防灾减灾、公共设施需求,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适度集中,综合配套,遵循安全、适用、美观原则,体现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政府需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为重点,明确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项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城市、镇规划区的特殊地段需进行城市设计,以融合自然环境,塑造城市特色。实施城乡规划时,需保护自然环境,依法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专门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市规划技术规定,城乡规划实施时必须遵守。实施规划需定期评估,收集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若规划期限届满,需进行总结评估,并决定是否重新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必要,可重新编制规划,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