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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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4:36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为确保鸭绿江(丹东段)的水域和岛屿得到有效保护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丹东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在鸭绿江(丹东段)进行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一、所有在鸭绿江(丹东段)浑江口至鸭绿江入海口以及岛屿上进行的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建设与码头设立等活动,其行政管理将遵循本规定。
管理原则包括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开公平与依法运作相结合,以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并重。具体执行机构为鸭绿江(丹东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东港市政府等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域内建设活动的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负责接收并提交预审意见,组织联席会议。
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活动的审批,需经市水利局、旅游局、交通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相关活动。
各相关部门将加强联合执法,特别是针对河道采砂问题进行定期整治,确保所有建设与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鸭绿江(丹东段)联合执法监察大队隶属于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执法和处罚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制定采砂规划,明确可采区与禁采区,保障航道畅通与通航安全。非法采砂将被依法取缔,违禁船舶将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跨境事务,市外事主管部门需与朝方协商解决。未获我国政府许可的船只不得在鸭绿江靠岸卸载,同时,会设置固定的船舶停靠点,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采砂权将通过招标投标法的程序确定。对在审批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加强对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11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3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丹政发〔2010〕51 号印发。在鸭绿江(丹东段)浑江口至鸭绿江入海口水域及岛屿从事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