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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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4:17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文明的场所,教师是社会文化的传递者、完善人格的塑造者,学生在充满友爱、向上、宽容和不乏严肃的学校氛围中,身心应该得到健康成长,可是我们一些教师仅有朴素的爱心和单纯的工作热情,缺乏平等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不知不觉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某班的学生王某,成绩一直优秀,但最近学习有点心不在焉,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班主任还发现近来王某的信件特别多,于是与其家长联系,最后达成共识:由班主任截留王某的所有信件,并可拆开可疑的信件,以期对症下药,予以教育。 该班主任的做法可谓用心良苦,表面上看,他赢得了家长的信任,找到了教育学生的最佳方法。然而,这里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和扣押”。本案例中教师出于教育和保护的善良愿望,通过与家长一道截留、拆看学生信件的方式,想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以便对症下药。虽然老师的责任心应受到肯定,但这种出于善良愿望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由此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违反法律的后果,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情节轻微的侵犯未成年人通信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向被侵权的未成年人赔礼道歉,也可由行政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电报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或警告处罚。《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