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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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