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7:1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42
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之前,必须遵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首先,所有企业需根据自身性质进行申请。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集团或总公司需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而其他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提交一系列关键材料,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依据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企业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4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将颁发许可证;反之,将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企业需根据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涉及特殊工程的专业问题,可能会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若需延期,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申请。企业如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且无死亡事故,届满时可申请延期,无需再次审查,有效期延长3年。
企业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若企业破产、倒闭或撤销,需将许可证交回原机关注销。丢失许可证时,需立即报告并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许可证的样式遵循建设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