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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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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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22:21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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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代位权发生需要具备的条件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必须是非专属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