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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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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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23:14
在青海省,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遵循各自的教义教规。如需在场所以外举办,需向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且活动规模需在场所容纳范围内(第三十四条)。
进入宗教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人员需遵守场所规定,尊重宗教信仰,不得干扰宗教活动或进行信仰冲突的争论和宣传(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机构的资金支持,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境外宗教组织活动或接受指令(第三十六条)。
跨州或县的大型宗教活动需提前30天向省级或地方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活动需按照批准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团体和场所需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方相关部门需配合实施管理并制定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在省内举办这类活动,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教义教规、有举办需求和能力、活动方案可行且保障安全有序,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