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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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6:36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应建立全面就业援助体系,针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多种支持。这些措施包括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实施优先援助。零就业家庭需确保至少一人就业,并对连续失业、失地农民、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给予特别关注。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类别包括:年满40周岁女性或50周岁男性失业者,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者,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满一年,残疾人,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等。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援助范围。
申请就业援助者需携带相关证件,向住所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审核将在10天内完成。就业服务机构会登记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并提供及时援助服务。鼓励企业雇佣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
公益性岗位包括政府购买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以及社会提供的各种后勤服务岗位。政府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资源匮乏地区,政府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并通过协作和转移就业策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经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07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分总则、就业促进、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公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10章61条,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