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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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23:01
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会明确指定由哪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来进行。在起草时,必须遵循立法法的原则,以及宪法和法律的要求。首先,行政法规要体现改革精神,注重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避免职能重叠,简化行政管理程序。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关键,法规既要规定义务,也要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保障途径,确保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起草过程中,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组织和公众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紧密关系的规定,起草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若意见不一致,需在送审稿中明确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于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如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起草部门需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送审稿需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随送审稿附上详细的说明和相关材料,如立法必要性分析、主要制度设计、各方意见以及调研和考察报告等,以确保立法的充分讨论和科学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