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上诉人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菜鸟网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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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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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6:22
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的上诉人包括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被上诉人则是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运营的“多多买菜”系统与被上诉人共同管理运营的菜鸟系统产生竞争。上诉人被指称存在编造和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实施混淆行为,以及其他破坏菜鸟系统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被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包括:1)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原告;2)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裁判要点
1)被上诉人作为适格原告,其主张的竞争性财产权益指向由末端门店和相关APP及服务组成的菜鸟系统,其对系统享有权益,符合案件适格主体要求。
2)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展示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使用被上诉人有一定影响的“菜鸟”“菜鸟驿站”商业标识,造成混淆误认。
3)上诉人的行为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利用被上诉人的市场成果不正当地增加交易机会,逐渐蚕食被上诉人合法积累的“菜鸟驿站”末端站点布局体系。
四、案件意义
此案是涉及新型商业模式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强调了末端物流系统作为新兴商业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以及被上诉人通过人力物力投入获得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虑了相关利益,评价行为的正当性,并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裁决。
附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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