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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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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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0:26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快捷且有效的权利实现方式,在金融风险防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将整理自2000年以来关于公证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结合司法实践,解答十项常见问题。
1、公证债权文书的定义是什么?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通过公证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法律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已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赋强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债权文书可以进行赋强公证: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债务人同意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等同于债务数额确定,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互为给付、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债务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3、执行依据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及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
4、公证机构何时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强执债权文书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债务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核实;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5、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6、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为何?逾期申请的后果如何?
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债权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执行证书,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告知或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也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7、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8、存在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原则上不行,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起诉: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9、行权路径汇总图
附:公证及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0:31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快捷且有效的权利实现方式,在金融风险防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将整理自2000年以来关于公证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结合司法实践,解答十项常见问题。
1、公证债权文书的定义是什么?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通过公证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法律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已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赋强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债权文书可以进行赋强公证: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债务人同意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等同于债务数额确定,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互为给付、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债务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3、执行依据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及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
4、公证机构何时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强执债权文书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债务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核实;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5、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6、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为何?逾期申请的后果如何?
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债权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执行证书,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告知或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也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7、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8、存在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原则上不行,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起诉: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9、行权路径汇总图
附:公证及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