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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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要求。首先,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这是第十二条规定的首要步骤。
要设立电台,必须确保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同时网络设计需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工作环境需保证安全可靠。设台(站)单位或个人还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规范操作。
电台的审批根据其覆盖范围和特殊性有所不同。涉及多个省份或境外、*国家机关等特殊需求的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内跨区域的电台由相应级别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电台由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且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特别业务的电台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相关部门审批。
对于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规定领取执照并报备。业余电台的设立则需遵循国家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城市规划内的固定电台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并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
电台呼号的编制、分配和指配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备案工作也需要完成。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核发。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设备可以临时使用,但需事后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
电台在批准使用后,需按照核准项目进行工作,变更项目需办理相应手续。电台停用或撤销时,也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此外,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