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悬赏跪求一个棘手的遗产分配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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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5:30
诉讼时效已过,本案“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应为1992年房产登记在老三和老四名下之时。因为,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所谓“公示”就意味着已经公开向社会表示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是老大应当知道的,不知道是他自己的问题,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始。所以本案已无需再讨论老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意义。
另:想纠正下一二楼的错误,以免误导大家。
1、正如二楼所言,老大在老人之后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2、但二楼所言也有不当之处,如果诉讼时效没过,老大子女是转继承人,不但有诉权,还有继承权。
3、诉讼时效过了,老大子女也没有丧失诉权,他们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他们是可以起诉的,但*不支持他们的诉求罢了。
补:你说的没错,正常的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但此处的遗产分割应是合法的遗产分割,而本案中所谓的“会议和92年的分割”是在没有通知老大的情况下做的,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大没有表示放弃应视为接受,所以老二三四的行为属于私分遗产的行为,所以不能算作法定的“遗产分割”。所以一直到老大死都不能算作遗产已经分割。
另,老人所言不给老大遗产之事,根本不是有效的遗嘱,《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老二三四属于(三)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所以遗嘱没有见证人,是无效的。
所以老大是有继承权的。
本案如果不是诉讼时效已过,老大的子女完全可以主张继承权,没有什么问题。
补:
2001年过户,诉讼时效一样过了。因为诉讼时效只有两年。
补:
1、派出所应该有记录可以开这个证明。(我没办过)
2、可以起诉房管局,但你面临相同的问题,诉讼时效已过。行政诉讼的时效只有三个月。
3、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都已经过了。
我能想到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起诉房管局,撤销房产证,主张刚刚知道房产已经过户,但对方肯定会主张诉讼时效已过,那就要看他能不能拿出证据了,以及*如何采纳。同一个案例,不同法官结果不见得相同,再做一些工作还有机会。
我只能帮这些了。
(另外,是否会出现无证可撤,不太清楚房管局的*,但是如果这样,就说明原证已失效,这样也好,在新房*时你就可以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5:30
1.老大的子女没有继承权,89年老太太去世,老大98年去世,老大后于老太太去世,老大的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2.2000年做的公正有效,因为老大98年已过世.
3.老大的子女没有诉权,他们不是代位继承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5:31
老太太曾表示的”遗产没有老大的份“这句话是不是老太太的真是意愿,有没有证人或证据证明老太太曾经有过这样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1.在有证人的情况下,老大没有权利继承老太太的遗产。
如果这份遗产是老太太和她丈夫共同剩下的遗产的话,那么老大就有权利去继承这份遗产的十分之一。这是因为:
从您的叙述上看,应该是老头先去世的,那么这份遗产就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老头老太太各占百分之五十。老头去世时似乎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就是他的妻子也就是老太太和四个儿子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每人继承老头的财产的五分之一,也就是整个财产 的十分之一。
因此老大应当继承遗产的十分之一。
2.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老大就有权利继承老太太的遗产。
就是说,除了继承老头的五分之一财产外,还应当继承老太太的遗产。
老二放弃继承权利,因此,老大应当继承还应当继承老太太的遗产的三分之一。
老大的子女有继承的权利。属于转继承。
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日起算。因此没有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