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朋友告诉我劳动法中规定关于工人工作环境噪音的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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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53
法律规定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工人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根据等能量的原则,如果接触时间减少一半,标准容许放宽3dB。
如果单位不符合要求,又没采取其他改善措施,那么它本身就是违法的。
补偿是一定要有的,至于补偿多少,似乎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你可以参考一下《职业病防治法》http://www.hbzjcdc.com/main/2005-06/97.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56
关于噪音标准,我国《劳动法》对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1.2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3 等效声级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