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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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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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7:5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中,对那些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给予荣誉和表彰,以示鼓励与肯定。
然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例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迁移或改动照明设施,将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能面临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将被追责1万至3万元的罚款。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掘或进行可能影响照明设施维护和运行的活动,同样会被处以罚款。擅自架设通讯线缆或在灯杆上安装其他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或故意破坏照明设施,以及非法占用照明设施,都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些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罚款,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