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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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6:25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相关事宜,以确保飞行安全。首先,第三十一条指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不得对飞行构成威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无人操控、轻于空气且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自由飘浮物体,而系留气球则指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大于3.2立方米,同样轻于空气并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的充气物。
第三十二条强调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标识标准以及升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应规定。升放活动的审批流程在第三十三条规定,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联合批准,具体操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对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升放,第三十四条规定,需在拟升放2天前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在1天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升放申请应包含的详细信息,包括升放单位和个人、气球类型、数量、用途、升放地点、回收区域、升放时间以及预计的飘移方向和高度。升放过程中,需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并及时报告动态。而升放系留气球时,需确保牢固系留,高度*在地面150米以下,除非远离建筑物顶部50米以上,且对于高度超过50米的气球,必须配备快速放气装置和识别标志。
在升放过程中,如果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其他异常情况,升放单位和个人需立即报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对于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确保地面人员和财产安全是首要任务。
最后,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在机场范围和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气球,除非得到特别的国家规定许可。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飞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法规标题】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颁布时间】2003年01月10日 【生效时间】2003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