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同条件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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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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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18:26
混凝土同条件养护龄期是指试块在与结构构件相同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养护达到一定时间后,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的试块强度相当的时间。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条件养护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留置数量,不宜多于10组,且不少于3组。试件应在拆模后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 混凝土同条件养护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的确定原则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由于养护条件的温度和湿度与标准条件存在差异,等效养护龄期通常不等于28天,具体龄期应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当地气温和养护条件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养护龄期应在14天至60天之间。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国家标准GBJ 107的规定确定后,乘以折算系数使用,折算系数宜取1.10,也可根据当地试验统计结果调整。
4. 冬期施工或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实际养护条件确定,并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商定。在冬期施工或需要缩短养护期的情况下,可对结构构件进行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遵守规定,等效养护龄期的确定则应考虑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