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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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54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的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特殊单位的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的准则,具体操作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对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应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但需提前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这是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在项目采购方面,如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实行政府采购。除免费教科书资金外,其他采用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办法,允许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制定,但须符合相关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内容。
在省级、地市和县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方面,有单独的管理规定,但具体内容未在文中详细说明,可能在其他地方规定中阐述,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这一方向。
最后,关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而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附件内容,由于标记为"略",并未在提供的信息中给出。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而制定。该办法列五章,二十八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