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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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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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6:41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旨在强化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保障公众用药权益,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省*负责领导药品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州、县*需实施本地药品发展规划,支持药品监管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活动进行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内协助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与发展改革和工业经济部门合作,推动云南药业发展,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监督药品质量与市场秩序。药品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企业负责人任命需备案。企业可委托生产药品,中药企业可委托处理中药。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需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配备执业药师。企业可以设立销售机构或药品中转库,并参与招投标。经营企业需通过认证,不得销售给无资质方。
医疗机构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和合理用药。不得购入违禁药品,必须按照规定储存药品。个人诊所不得配备除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外的其他药品,且品种由相关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取得相应许可,并接受质量检验。药品进出口需在指定口岸进行,并遵守检验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合规。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刑事追责。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