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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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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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17:51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的顺利实施,制定并规范新农保的业务操作规程,依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为经办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经办机构分工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事务所)负责新农保业务的具体操作,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办人员(村协办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经办工作内容
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资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以及举报处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指导各地经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经办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细则,实施内控稽核,规范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编制报表,组织培训,并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金划拨、管理、待遇核发、关系转移、档案管理、卡证制作、统计等工作,同时监督乡镇事务所的业务,并指导其工作。
乡镇事务所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和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提供咨询与服务,进行*宣传和情况公示。
村协办员负责收集上报参保登记等业务材料,发放相关文件,提醒缴费,通知待遇领取,协助*宣传和解释,以及基本信息采集等。
三、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独立设立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基金结余需按规定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