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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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0:26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公文审批流程,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性与高效性。
首先,第四十八条强调,各县(市、区)、各部门需严格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的相关指导意见,公文的递交需通过正规途径。除非市政府领导明确指示或涉及机密事项,否则不得直接呈送给个人领导。部门间在请示性公文中如出现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需主动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需明确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
接着,第四十九条指出,所有需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进行呈批。重要事项需经过市长的最终审批,而一般事项则可能转交给其他市政府领导进行核批。
在签署重要文件方面,第五十条规定,政府令和向人大提交的议案,必须由市长亲自签署。而对于市政府名义的文件,市长在审核后会亲自签发,也可以委托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签发,必要时需呈报市长或相关领导审批。
最后,第五十一条强调,对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处理,不得请求市政府批转或办公室转发。这体现了权力的合理划分和部门自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经201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以温政发〔 2012 〕31 号印发。《工作规则》分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会议制度、公文审批、纪律和作风11章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