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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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3:02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那么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哪些,是什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的效力: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普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我国法律仅要求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并不必然与登记的股权比例一致。尤其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章程设计与认缴比例不同的表决权,如约定按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审查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对登记的股权比例与公司章程一并审查。
由于公司解散之诉的结果涉及公司债权人等第三方利益,隐名股东又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权证明,法院原则上应当要求其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使自己成为显名股东后再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即便其他股东对该隐名股东身份均不持异议,法院也需审慎处理。
宋长黎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职律师、佛山仲裁委员会委员。具有超过20年法律服务及15年银行总部法律服务经验,在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处理公司股权纠纷、金融法律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