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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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07:3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都应采取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由医疗机构一次性全部支付,不采取分期或者定期金的方式。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 条第2 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但是,该解释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可以采用定期金的方式。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总结来说,负有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想采取定期金的给付方式,首先要提供担保;其次还要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一次性给付给患者一方。在确定的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适当调整的话应及时调整。
《侵权责任法》对给付方式的规定又有新变化,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给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进行协商的自由。如果医疗机构一方有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可以在提供担保情况下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