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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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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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1 05:16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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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律师解答: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补充:
不予行政处罚,简称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无论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应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二是能举出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方);三是证据要充分,要达到合理合法,达到让正常心智的普通人能够相信的程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