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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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3:20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西苑塑料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为厂长
关于债务人西苑塑料制品厂的破产申请,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
经查明,债务人在19××年的破产申请(破)字第××号文件中,其资产收入仅为1,360,000元,而当时负债总额已高达3,560,000元,无力清偿。随着负债总额增至3,610,000元,债务人已达到破产条件。尽管债务人曾与债权人××化工一厂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并未改善,债权人会议决定终止整顿并申请破产宣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23条,法院确认债权人申请的合理性,因此做出了破产宣告的决定。具体决定如下:
此裁定由××市×××人民法院××庭盖章确认,审判员×××、×××、×××共同签名,裁定日期为年 月 日时。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