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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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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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11:13
湘潭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各类支付标准和程序。首先,对于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若在工伤认定前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住院期间,工伤职工可享受单位提供的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如需到外地就医,交通和住宿费用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办机构同意后,由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职业康复,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性治疗,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岗位,他们将根据《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仍可享受。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职工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将停止伤残津贴并获得一次性补助。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合同终止时,同样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与伤残等级和工作年限有关。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距退休不足五年者,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时会有一定折扣。
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则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死亡类型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相关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对于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供养亲属可在一定时间内领取抚恤金,生活困难者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伤职工和遗属享受待遇的证明,如条件变化应及时报告经办机构调整待遇。在企业分立、合并或转让时,新的或原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经营、施工权转移或借调期间的工伤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湘潭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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