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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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2:27
企业破产法第十章详细规定了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权利分配。首先,第一百零七条阐述了破产宣告的流程,法院在裁定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在受理申请时确认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列举了在破产宣告前可能终结程序的情况,如债务人获得足额担保或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了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未完全受偿的担保债权或放弃优先权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在变价和分配环节,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管理人负责拟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常通过拍卖进行,但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例外。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清偿顺序进行,首先支付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等,然后是税款和普通债权。分配方式通常为货币,但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到,对于未决债权,分配额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提存,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受领,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严格规定,如第一百二十条所述,当破产人无财产分配时,管理人需提交终结请求,法院在十五日内裁定。
最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针对未发现的可追回财产或破产人其他财产,请求追加分配。同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对未清偿的债权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