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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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20:46
我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修订为认缴制后,对认缴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如股东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就是因为股东关系恶化,出现了各种认缴、实缴出资方面的纠纷,我们的一个合作伙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股东之间相持不下,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最终只能清算破产。资产是一个公司运转的基本,所以我国规定了公司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但是如果,股东未尽到出资义务的话,应该受到这样的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四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又不愿意退出,能否不经过该股东,进行工商变更,调整公司股权比例?之前有签过股东合作协议,规定时间内,资金不到位,股权可由其他股东认购。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首先,要看该股东是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只有原始股东才是对公司出资的,而继受股东只是向其前任购买了股权而已。
其次,若是原始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通过股东会免除其股东资格;当然也许被免除股东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最后,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去工商进行变更。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法妞结语: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个需要重要关注的重点,一定要注意公司设立时各股东是否有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不然将会使股东个人和公司的权益都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