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演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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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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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10:21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需在演出日期前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提前时间更长。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附上符合《条例》规定文件。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还需提供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需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否则演出不得举行。
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需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资金证明、演员身份证明、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证明及书面声明等文件。文化部在必要时可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需提前10日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艺术人员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如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特定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如需驻场涉外演出,需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需办理审批手续。举办募捐义演,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演出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收入需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演出成本包括相关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演出时,需承担办理申报手续、安排节目内容、场地管理、票价确定、收支结算、税费缴纳、接受监管等义务。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时,需负责演出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需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记录备查。演出应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举办营业性演出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可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并给予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补助和支持。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时,应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需配合检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演出行业协会作为演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引》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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