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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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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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0:14
法律分析: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 设置排污口;
2.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 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