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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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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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11:27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严格管理。首先,对于新闻节目,第二十条强调新闻采编、制作需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严禁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以维护公众的信息权益。
制作权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要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的制作经营单位负责。非公有资本在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领域可按规定投资,但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节目内容*在第二十二条中尤为严格,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放违反法律法规或未经许可的节目,包括电视剧、动画片等。对播出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的必要性,以确保内容合规。
播放和覆盖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各类广电设施的职责,它们需按国家规定播放或转播节目,覆盖广大的受众群体。
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台、电视台等需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最后,广告管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广告时必须真实合法,广告需经过审查,不得播放虚假广告。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播放时间和比例也有所限定,以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