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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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定价行为。*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如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公益性的服务价格,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以*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经*批准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根据*目录制定,经本级*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级地方*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和地方定价目录制定*指导价和*定价,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需经*批准。省级以下*则按照授权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价格。制定价格时,需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社会成本、市场供求、经济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差价制度。
制定这些*指导价和*定价时,会进行价格和成本调查,并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关系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会实行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制定后,*指导价和*定价会公开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时,这些价格会根据经济变化适时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