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2: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8 05:46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形下,谈恋爱期间自愿承担的相关费用,是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也就是说,这种费用是否需要返还,要考虑男方是否自愿以及给付财物的目的。
如果给付财务单纯是为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或者根据转账时前后聊天记录明确表示是借款的,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尤其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这些转账的退还请求,*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