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还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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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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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3:43
*是公民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1)给*下定义有许多困难。简单的定义是,*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2)个人或团体的自我语言,对某一事件发表意见,影响人们的思想,行动。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审判是一个汉语词汇,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
因为*存在“*”特征,即不主动、不拒绝、不听反对意见、不持久、不负责任
承认存在利与弊,但是坏处对于好处
对方的观点
1. 提供多元化材料 真实性 程序性
2.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治体系完善相当复杂
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而不顾及司法程序正义
3. 司法审判要保持独立性
4. 法官无法权衡利弊 对于公正的破坏性
5. 大众对于法律的不了解
6. 新媒体*的导向
司法公正的定义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的内容。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本身就代表着正义,即使它不完整,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律无用,就像不会因为房子上有一个窟窿,就把房子拆了。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摈弃规则后的无序,不管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的理由,也掩盖不了本质上的混乱。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我国*签署加人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而网络*则在其中起到监督作用。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网络*能引起普通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热情,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我们身边,而不是只存在于书本里晦涩难懂的文字中。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为形成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做补充,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说说*的好处:
1、它首先是人们享有了言论自由权的产物,这是它本身的好处。因而在某一热点问题曝出后,人们能够广泛的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讨论,也不乏为茶余饭后提供了谈资。
2、然后说*对于司法公正的利。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的监督:1.监督司法主体(即法官)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
2.监督司法主体有无内部的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也同时侧面保护了司法主体不受上级行政及其他权力压制公正判案,让法官敢判案。
-然后我觉得*就这两个好处-
坏处
1、从*本身的产生看,它是一种多元化的声音,不乏普通民众,各界人士,其中哪些我们能够看到的案件多由各种媒体报道出现,它只给你想看的和能看的,同时也会有好多商业炒作嫌疑的报道,这样人们在关注掌握的信息实在有限更不要说这些内容的真伪和被背后的真实目的。再说对于司法公正,这样一个不确定多元化的东西,要怎样实现司法的确定与公正真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与第一条好处相对应,*保障了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在很多方面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意思就是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把自己被*的事实一遍一遍像世人阐述。
3、然后说*对于干扰到司法公正的那些方面,首先就是a.干扰司法独立
社会形成的*导向会对法官无形中造成压力,虽然法官要求有独立人格,但是不能说不会受到影响,在此情景下,如果法官不受影响,那么*没有任何作用(包括之前好的作用),可一旦受到影响就已经干扰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具体的还有:b.干扰级别管辖和挤压司法资源,影响程序公正。意思就是说同一时期同一级别的两起案件,一方因*的过分关注而优先处理或是召集调派高级法律工作者审判的行为。没有说不能正当递交上级*提审,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的干涉而致非正当程序。
所以综上我认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可以说是弊大于利的,就像正义女神在审判的时候一定要蒙住双眼,为的就是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果断的挥下正义之剑,还有让我们为回顾两千多年那个为真理人启智的苏格拉底被一群人投以死刑,那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3:43
总体来讲是弊大于利,毕竟法官会有独立的判断,而不能被*所左右,这个西方国家是非常忌讳的,但是,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毕竟中国人的法律素养太低了,我们喜欢干预*的审判,往往是*担任法官,最终影响了判决结果,所谓了*极大之类 的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