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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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27 08:00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包括:1、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5、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7 05:08
!!!!!!!!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中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备件。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期限短则数年,长则甚至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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