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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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0:08
法律分析:在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
(1)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
(2)注意区分相关概念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