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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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1 12:24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禁止性要求
(一)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三)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四)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与国家、*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2.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3.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4.与*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5.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7.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8.法律、行*规明确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