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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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0:04
法律分析:需要的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