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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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法律分析:1、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草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就相当于没开,可以重新在开具正确的* 如果是跨越的*或者已经认证的*,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字*冲回2、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3、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