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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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4:08
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专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作冲回销货处理。
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专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的程序办理。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作用
(1)*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专*连接起来,依据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
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专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4:08
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专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作冲回销货处理。
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专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的程序办理。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4:09
可以作废,如果是当月作废已经开出的*可直接选择*作废,如果跨月作废的话就要开负数*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4:09
看情况,如果已寄给对方,而对方也拿到税局认证了,就不可以。如果还没寄给对方,又没跨月就可以直接作废。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4:10
如果你开了票,而对方己收到一直不付款,而且己抵扣,你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