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5:0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3:27
征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
扩展资料
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1、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3:27
根据最新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作出的调整,纳税人在资产重,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3: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这里有两个条件,首先转让的是实物资产,*劳务时不免的;其次必须将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保证不是单纯的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