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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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8:05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
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份可以被转继承。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的配偶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8:05
一、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一)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适用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二、转继承得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转继承是遗产继承权利的转移,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无关。这一观点的最直接来源是最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行为的表述,其明确将转继承定义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同时,该《意见》第49条也规定了,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其放弃的也只是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
从转继承性质看,正由于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致使其未能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才产生了转继承,通过转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使继承权利实现为所有权。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并不与其配偶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被转继承人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