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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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1:13
法律分析:当申请人向*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预交破产费用。*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可决定暂不收取或减免案件受理费。破产财产可以支付案件受理费,但由于现金流量不足而暂时不能支付,又确实应立即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待破产财产变现后再行收取。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案件受理费,但确有实施破产需要的,人民*可以酌情减、免案件受理费,在破产宣告后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对程序进行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