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原因写了个人原因还能有经济补偿吗(有公司与我主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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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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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18:43
离职手续原因写了个人原因,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8:43
这几天老王遇到两个职场案例:
案例1:上海一家公司因直播部门一年内收支不平衡,老板就一狠心,就把直播部门的3个人全部裁掉。对公司来说,裁员就涉及到员工补偿。于是,该公司老板就把这件事交给公司HRD处理,HRD分别与项目组3个人单独谈话。首先谈的是直播部负责人张先生。HR并没有说公司要裁员的事情,而是对张先生说:“目前项目一直亏损,你要不要继续做这个项目?”张先生听完,思考一下,说:“不做了吧,我辞职!”于是,公司HRD说,可以,同意辞职,请签字。张先生稀里糊涂地把字签了。HRD对公司直播部门其他员工也采取同样的话术,并且都顺利签字离职。
第二天,直播部3个人感觉自己被“忽悠”,找公司协商补偿。但这3个人都签了主动离职的协议……
就这样,该部门的3个人都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可是,公司老板比较仁慈,最后给了每个人本个月的薪酬作为离职补偿……
这个案例就出现了话术的问题。如果该HRD这样问:“部门业绩一直亏损,公司准备把该部门裁掉,你要不要调岗?”效果完全不一样。至于什么效果,大家一起互动,聊聊。
案例2:上海一位37岁的职场人刘先生。刘先生因为工作出现错误导致公司损失了100多万。于是,公司就放弃了刘先生,就安排公司HRD亲自出面和刘先生沟通。该HRD找到刘先生,先是让刘先生调岗,刘先生没有同意,并表示,如果调岗,就离职。
该HRD说:“离职不是不可以,关键你的离职理由什么。我好和领导沟通,给你一些补偿。”刘先生想了想,不知道以什么方式离职。于是,该HRD就说:“这样吧,你先写个人原因离职。我之后给领导沟通,给补偿。”
刘先生同意“以个人原因离职”并签字确认,该HRD第三天找刘先生说:“领导说你是个人原因离职,属于主动离职,没法给你离职补偿。但我和领导沟通多次,最后给你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就这样,本来是N+1的补偿,最后拿到了一个月的补偿,还得感谢HRD……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让职场人明白:
1、如果不是自己主动离职,请不要写个人原因离职。你一旦写了,就没有补偿金。但你确实属于个人原因离职,你只能写个人原因离职。
2、防止掉入离职话术陷阱。离职谈话有多种多样,但如果你约到了高手,就会给你在离职过程中挖坑,你一不小心,就会掉入HR预设离职谈话话术陷阱。
3、离职原因不能随便写,搞不好不是掉进法律陷阱,就是离职拿不到补偿金,反正会让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地步。
那么,对职场人来说,离职原因该如何写呢?老王认为,如果你想获得离职补偿金,你可以由公司HR来写。如果公司HR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你谈离职,恭喜你,你就会得到一笔补偿金。如果你掉入HR预设离职谈话陷阱,你不仅无法得到补偿金,甚至还会掉入法律的陷阱中。
写在最后
职场处处是机会,职场处处是陷阱。人在职场,需要有冷静的头脑,你遇到的都是机会;如果你情绪不定,你遇到的都是陷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8:44
就离职手续而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你说的通知需要根据内容等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8:44
如果是自动离职,是没有补偿的,只有公司主动接触劳动合同才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