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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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3:23
各县(自治县、市、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节市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市、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及时拨付医疗保障基金,严禁挤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
*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社会监督。